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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福利補助 | 關於榮民喪葬津貼

關於榮民喪葬津貼

一、殯葬服務
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亡故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)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,辦理殯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。
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(簡稱單身榮民)亡故,因在台無繼承人、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,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(或自費安養中心)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,並訂有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」乙種,一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,辦理殯葬事業採購,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,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。

二、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

項目 領就養金 領退休俸/終身奉
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)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$14,150元者。 支領軍方退休俸、生補費、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。 每月領取俸金者(以前每半年領一次)。
承辦單位 1.安養內住之榮民~各榮民之家。 2.安養外住之榮民~各縣市榮民服務處。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。
檢附申請資料 1.榮民除戶戶籍謄本(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)。 2.申請人戶籍謄本、身分證、印章、金融機構存摺。 3.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(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) 1.申請書。 2.死亡證明書。 3.除戶戶籍本。 4.退伍令正本。 5.俸金支領憑證正本。 6.郵局存摺。
申請期限及資格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 1.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。 2.家屬。 3.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。 4.治喪小組。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備註 1.喪葬補助費新台幣$40,000元(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,此項不得請領) 2.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$30,000元(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) 3.遺眷得支領俸金,無喪葬補助費 1.領退休俸榮民過世,其配偶可領「半俸」,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「餘額退伍金」 2.軍官、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,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,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(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「餘額退伍金」)。遺族為父母、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3.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: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,始得支領半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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